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能源用戶使用高效率動力設備並加速汰換老舊設備,以提升產業生產效能及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期帶動國內動力與公用設備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得由能源局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補助產品、補助金額、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3、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

(二) 補助產品:於能源局公告補助購買期間內所購置合於下列條件之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且已內含電動機之完整產品:

1、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一至三),且登錄備查於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

2、電動機之能源效率應達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3(簡稱IE3)以上等級,且應依「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查於能源局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3、屬新品設備。

(三) 補助金額:

1、依下表補助基準規定計算每臺補助金額: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7.5kW至37kW 大於37kW

至75kW

大於75kW

至150kW

大於150kW

至200kW

空氣壓縮機 空氣壓縮機(d=-5)

(加裝可變速裝置)

4000(元/kW)

(4800(元/kW))

4000(元/kW)

(4800(元/kW))

4200(元/kW)

(5000(元/kW))

空氣壓縮機(d=-15)

(加裝可變速裝置)

2500(元/kW)

(3000(元/kW))

2500(元/kW)

(3000(元/kW))

2700(元/kW)

(3200(元/kW))

風機 2200(元/kW) 2000(元/kW)
2400(元/kW) 2200(元/kW) 2800(元/kW) 3200(元/kW)

 

2、補助上限及加成規定:

(1) 同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但補助對象屬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2) 補助對象屬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其補助金額依補助基準乘以一點二倍。

(四) 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由能源局視年度預算每年公告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預算經費用罄時,能源局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四、補助產品能源效率登錄及測試:

(一) 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為使其產品符合補助產品之資格,應至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申請補助產品檢核表(如附件四),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

(二) 前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TAF)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且該試驗報告所用之能源效率檢測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壓縮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0213(附錄C)或二○○九年以後版本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1217(Annex C)。

2、風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CNS 7778、二○○七年以後版本之ISO 5801或二○○七年以後版本之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簡稱AMCA)210。

3、泵應符合二○一二年以後版本之ISO 9906之1或2級規範。

(三) 登錄產品經能源局或其委託機構(單位)審查合格後,發給登錄廠商備查通知。

(四) 能源局得隨時就登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相關檢測費用由登錄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負擔之。廠商拒絕抽測或產品經測試不合格者,能源局應註銷其登錄。

 

以上資料節錄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247/ch04/type2/gov31/num13/Eg.htm

相關細節,陸續公告。